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归侨、侨眷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障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保障归侨、侨眷按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金。对有劳动能力的归侨、侨眷失业职工,优先推荐再就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