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八条有效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