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有效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防教育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