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