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