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