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