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是指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