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车辆清障救援遵循就近、安全和便捷的原则。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并对清障救援服务进行监督。

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转运货物、拖车和吊装,其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