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四十三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经评估论证需要整改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