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运、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