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条已废止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