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鉴定新技术、新产品时,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新技术、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对达不到环境标准的新技术不予推广,新产品不得生产。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