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