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燃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