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二)不准用明火加热钢瓶和用明火检漏;(三)不准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