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应在养犬的30日内,携犬到市兽医检疫部门免疫并领取家犬免疫证后,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