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已废止本市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警犬和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