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养犬注册登记和年审制度。

警犬和军犬的饲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