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