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护华侨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华侨投资企业和征用华侨投资开发农业用地的,应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