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