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