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市转移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的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