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银行、审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