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企业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谎报、瞒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而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