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应在本人离退休后或者丧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或者依法继承。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根据本人意愿领取,或者依法继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