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