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动或者损坏水工程管理范围标志的,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