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动或者损坏水工程管理范围标志的,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