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采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采砂船舶和船员证书齐全;

(三)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