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整治河道挖取砂石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挖取砂石应当符合福州市防洪安全需要,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