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测绘单位变更所有制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持有关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变更手续;合并、分立或者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重新申办测绘资质;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