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