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