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