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编码第七条已废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可自行制定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并在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下列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