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行使行政审批权时,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作法的;

(二)违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

(三)向私营企业摊派,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集资的;

(四)其他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