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或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外事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邀请国(境)外客商来本市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