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考察或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政府部门组团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外事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私营企业邀请国(境)外客商来本市进行商务活动的,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