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依法到境外投资兴办企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