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私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的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