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邮政服务与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邮政代办人员和单位收发人员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迅速安全传递、依法保密的责任,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及时退还邮政企业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