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建设第十条已修改邮政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变动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市邮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就近安排或另行建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