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化石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化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科技、环保、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化石保护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