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