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等事项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注明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同时抄告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公路专项规划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