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运管理、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依其职责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