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