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由市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或者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