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