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