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阻挠、干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