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与省规定的职责实施。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