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二)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中明示的内容或者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法或者质量评价规则;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